教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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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54:09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3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暂行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材采购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理顺关系,优化服务,节约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涉及的教材采购是指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使用的教材(含实验课教材、指导书)、以及配套的习题集、练习册等学习资料的采购。
第三条  教务处是全校教材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教材采购工作归口教务处统一组织管理,职能科室具体实施。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计划的申报与审定程序
1.主讲教师依据教材选用原则提出教材使用版本,详细填写《教材订购申请表》,包括学院、课程名称、开课教研室(系)、教材名称、出版社、主编姓名、出版日期、版次、单价、出版代号、任课教师、联系电话、必(选)修课、使用专业、年级等有关信息。在教研室(系)主任的主持下经集体讨论认定后,由教研室(系)主任签字上报学院。
2.学院应召开专题会议,在教学院长的主持下,集体审核讨论各教研室(系)上报的教材选用方案;学院要在确保教材质量,提高教学水平的前提下选取最优教材选用方案,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后以学院为单位报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教材建设与管理科不受理个人的申报计划。
3.教材建设与管理科在收到各院(部)报送的《教材订购申请表》后,根据教材库存和学生人数认真编制教材订购计划,报分管处长审批。必要时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讨论,由分管校长审批。
4.教材一经选定,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因选购的教材不适应教学基本要求,必须由经办人提出书面报告,按照教材订购审批程序审核后,报分管教学校长审批。超过预订时间的,按补订教材程序操作。未经学校各级领导批准,自行更换教材所造成的积压,由当事者负责经济损失。
第五条  严格执行采购计划,教材采购计划一经确定,采购部门与使用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版本。计划执行中如遇缺版、缺货等情况,教材建设与管理科应及时向院(部)反馈信息并对教材版本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六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注重效益,保证质量和按时到位的原则。
第七条  春、秋两季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使用的教材,由教务处组织集中采购。补订教材,由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根据程序补订。
第八条  学校成立教材采购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副校长)及监察、审计、计财、教务等处室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教材采购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教材采购工作程序
1.根据教材采购计划,教务处拟定采购方式,对有意向来学校投标的供应商告知接收标书的具体时间。
2.为确保教材质量和按时到位,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其投标无效。(1)供应商具备以下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或法人代表授权书、经办人身份证、机构代码证、出版物发行许可证、税务登记证;(2)投标单位之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有与高等院校教材科合作的经验与经历。(4)投标书应明确写出本单位的投标折扣和服务承诺。
3.在预定时间内接收标书后,确定开标时间。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确定入围书商,必要时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最后确定中标单位,拟定协议文书。
第十条  采购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经常与出版社取得联系,广泛收集、了解新版教材信息,熟悉、精通工作范围内教材的供应渠道、出版社价格等各方面情况,确保教材及时到位。
第四章  协议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批量教材,必须签订购销协议。协议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订。采购部门递交协议文书时,须同时提供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签字的名单。为了简化协议签订的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协议由校长签订;金额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协议由校长委托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签订;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协议由校长委托教务处负责人签订。
第十二条  订立协议的条款一般包括数量、质量、价款、付款方式、履行期限、送货地点、双方权利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必须完整、明确。
第十三条  正式签订的教材订购协议由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统一管理,在计财处报教材款时作为凭证入帐。
第五章   教材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购入的教材到位后,由教材建设与管理科组织人员依照协议进行验收。验收人员应认真检查教材名称、出版社、主编姓名、出版日期、版次、单价、出版代号是否正确,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字。
第十五条  验收中发现问题,如教材有损坏、陈旧、教材名称、出版社、主编姓名不对等情况,应立即报告采购人员,查明原因,该退回的予以退回。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教材,必须集中采购,严禁将计划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督,否则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议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议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或者他人利益,否则将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议标、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投标方或中标方馈赠的财物、有价证券等;考察时不准用对方的车,参与考察的人员不得单独行动;不得接受投标方或中标方的宴请、旅游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投标方或中标方的回扣、报销通讯话费等任何费用。否则,除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在议标采购过程中,参与集中采购的纪检监察人员主要把好程序关,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违纪行为;审计人员主要把好价格关。群众对物资采购中违纪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按《湖南农业大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ОО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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