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选用和供应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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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54:37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132号
 
 
      教材是教学的基本依据,教材的质量直接影响课程教学质量,做好教材的选用预订和发行供应工作是保障学校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根据教育部教高[2005]1号和教育部教办厅[2006]1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教材的统一管理,确保优质教材的选用与供应,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教材选用
第一条  教材选用应遵循择优和适用的原则。要重视选用质量高、影响大、特色鲜明的教材。优先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编教材、规划教材、获奖教材、双语教材、特色教材等。在确保教材适用的前提下,尽可能使用正式出版的教材。
第二条  选用教材必须坚持严格的审批制度。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教材的选用。教材选用应严格按照同一层次的同一门课程采用同一版本、同一本(套)教材的原则。若由于教学改革需要,可选用不同版本的教材,但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第三条  选用的教材内容上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与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一致,应在开课前有充足订购时间。教材一经选定不得随意更改。
教材预订
第四条  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使用的教材(含实验课教材、指导书)、讲义以及配套的习题集、练习册、实验报告纸等,均归口教务处统一对外订购。学校不承担包销教材任务。
第五条  制定教材计划。各院(系)对已选定的教材,要制定教材预订计划,预订计划需详细标明教材名称、编著者、版别、版次、出版时间、使用专业和年级,预订数量等。
(1)新生教材根据当年招生计划人数和教学执行计划预订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所需教材。
(2)在校生根据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人数,以专业和年级(或班级)为单位订教材。
(3)公共必修课教材由课程承担单位按新生和在校生实际人数统一预订。
第六条  一门课程的教材一次订购量原则上以每学期学生的用量为准。再版困难或紧缺的教材由教材建设与管理科视情况从严掌握,可适当增加订购数量。
第七条  规定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预订教材。教材建设与管理科于每年5月上旬和11月下旬分别将教材库存表、新华书店编印的《全国大中专教学用书汇编》和相关教材征订资料及《湖南农业大学选用(编印)教材申报表》发至各院(系)。各院(系)组织主讲教师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选用(编印)教材申报表》,并汇总制定教材预订计划,经分管教学的院长(或副院长)签字、单位盖章后以学院为单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教材预订计划。
第九条  教务处在收到各院报送的教材预订计划后,根据教材库存和学生人数编制教材订购和添印计划。报分管处长审批,必要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教材建设委员会讨论审核,由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审批后的教材选用(编印)计划,填写征订单,一式三联,订方、库房、存档各一联。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教材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制度。教务处平时应检查学生购买及使用教材的情况,如发现有未经批准购(印)未认证教材擅自发放,要查明原因,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已认证教材必须严格按计划购(印)和发放,如造成教材积压或报废,要查清情况,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教材采购与供应
第十二条  教材采购按照《湖南农业大学教材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学校“教材采购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教材采购的特点,一般采用“议标”的方式进行,确定供应商。议标小组成员由教务、审计、纪检、计财等部门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生教材供应
1.新生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凭校计财处缴款收据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教材;在校生以专业、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中领取教材。毕业前以班为单位核对教材费用,并办理补、退手续。
2.学生领取教材后,如不慎丢失或因特殊原因损毁,在教材建设与管理科库存有余的前提下,可申请补买。属套书者,按套书供应,不售单册。
3.学生学籍异动或因故停开课程的教材,在保持教材全新的情况下,方可退换。学生领取教材时,须当场核对教材名称、种类、版本、数量并查看质量。教材出库后,除质量问题外,其他情况概不退换。
第十四条  教学人员教材供应
1.担任计划内本、专科生课程教学的教师,领用教材须以课表(或教学任务书)为依据,每人发给与学生相同的教材一套,以供教学使用。教师重复课或教材版本没有发生变化时,三年内不再发给相同版本的教材。担任实验课的教师只可领相应的实验教材。
2.未承担本学期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不能领用教材。
3.凡我校自编自印的教材(含实验、实习教材),赠给编著者2~3本(套),教务处存1本(套)。
第十五条  其他人员及单位的教材供应一律凭现金或转帐支票购买。
教材收费与结算
第十六条  由校计财处预收学生教材费。
第十七条  学生领取正式出版教材、本校自编自印教材,按教材的定价或成本价结算。
第十八条  教师按规定领用的教材(含实验教材)、赠送教材,以及教材建设与管理科存档教材,所需费用从教材建设基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相应办法同时终止。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农院(1990)113号]
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发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一日第一次修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订
二OO一年九月第三次修订
  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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