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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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材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56:31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132号
 
    本校教师主编的公开出版教材是我校教材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和鼓励广大教师编写出反映我校学科特色的高质量教材,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申报公开出版教材的范围
1.列入课程改革计划的教材;
2.尚未有正式出版物的新专业教材和缺门教材;
3.反映我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的具有一定特色的教材;
4.由于正式出版教材的体系或范围不符合我校教学要求而编写的补充材料、实验教材等。
第二条  申报条件和时间
1.主编人员必须是本学科学术造诣较深,长期在教学第一线工作且有三年以上该课程教学经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
2.新编教材需要通过两届以上学生试用,并且使用效果良好(或有教材研究成果)。
3.主编人员有较深厚的文字功底,文字表达能力强。
4.审稿人员必须是学术水平高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且主讲过所审教材对应的课程或同类课程,对该教材内容熟悉。
5.每年9月底前申报第二年出版教材计划。
第三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各系(教研室)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初(九月份),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制订或修订三年内编写公开出版和自编自印的教材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自编教材选题和主编人,申报教材编著者填写《湖南农业大学教材出版(自编自印)申报表》和推荐意见表,附教材编写计划、编写大纲,向系(教研室)申报,由系(教研室)集中送学院审核。
2.学院应根据课程建设和教学任务的实际需要,对各系(教研室)提出的自编公开出版和自编自印教材的编写计划和选题进行评议、复核,并将研究通过的教材规划和选题编制成学院教材建设规划报送教务处教材建设与管理科。
3.由教务处将各学院上报的自编公开出版和自编自印教材的编写规划,按选题题目、主编人、适用专业、交稿时间、用书时间等项目编制出校自编教材规划,报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
4.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全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教学任务和教材经费等情况对校自编教材进行审批,报分管校长审定。审定后的规划由教务处负责实施。
5.自编教材在正式出版前一般需经两年的试用,试用合格后方可申报正式出版规划选题。自编教材选题被批准后,实行主编负责制,按照“文责自负”的原则,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全责。主编人要严格按照编写计划和要求主持编写工作。然后由系(教研室)推荐一位担任本门课程或相近课程教学任务三年以上的具有教授职称的教师审稿。写出审稿意见后会同书稿交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审核。
6.未列入自编教材规划、审稿不合格或未被学院推荐的教材,一律不予采用。未经申报和审批,由教师自行编印的教材,不得向学生发售。擅自发售者,其后果由编者负全部责任。凡经审批列入规划的教材(包括教材、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教学参考书)均由教材建设与管理科统一资助经费或发放稿酬,各单位自行印制的各种材料,教材建设与管理科均不负责发放稿酬。
7.非正式出版自编自印教材的印制工作。经学校批准后,由教材建设与管理科负责办理印刷业务。为确保印刷质量良好,价格合理,此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制定印刷要求和标准;(2)按照公平竞争,择优定点的原则,选择技术水平高,印刷质量好,价格合理的厂家作为定点厂,必要时,可通过招标方式进行;(3)定点厂实行年度评议制,对于遵守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厂家,可续签合同,对不按合同要求,降低教材质量的厂家,一经发现,根据合同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公开出版教材的经费资助办法
主编或参编省级和国家级立项教材,学校凭申请报告(附立项证明),对第一主编资助12000元,第二主编资助6000元,副主编资助3000元,参编资助1500元。对获得上级部门经费资助的主编教材,学校按1:1的比例予以资助。校内规划教材公开出版后参照以上标准减半执行。学校对同一教材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自编自印教材的稿酬用途、发放时间及标准
自编自印教材稿酬包括编写、誊写、绘图所需要的一切开支。自编自印教材的稿酬、审稿费每年年底统一结算、审批一次,翌年初发放。发放标准:
1.新编教材、讲义8元/千字、实验、实习指导书4元/千字。
2.修订教材、讲义3元/千字、实验、实习指导书2元/千字。
3.原版翻印教材、讲义、实验、实习指导书不付稿酬。
4.自编自印教材的稿酬原则上80%付给编者,20%付给审稿者,由编者统一领取。
第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农院(1990)113号]
                                                        一九九O年六月二十五日颁发
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一日第一次修订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次修订
二OO一年九月第三次修订
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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