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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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34:07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117号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湖南农业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湖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开办辅修专业,加强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辅修专业设置,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申报,教务处负责审定。
第二条  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教务处审定。一般以该专业的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为主,必修课应在5-8门,学分为20分左右,其中包括辅修专业必要的综合性训练的实践环节(如小型论文或设计)。
第三条  每学年由教务处公布所开辅修专业的名称、教学计划、招生人数。
第四条  辅修专业实行学年制。教务处负责组织辅修专业教学,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
第五条  二、三年级学生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一个与主修专业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报名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辅修专业学费,可分修读辅修专业的一、二学期两次缴纳。学费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八条  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管理、毕业审查和证书颁发由教务处负责。
第九条  学生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辅修资格:
1.在辅修期间主修专业课程有3门次(含3门次)以上需重修;
2. 辅修专业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
3. 在辅修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放弃修读辅修专业,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退修手续。
第十一条  凡取消辅修资格和中途退修,所收学费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其主修专业学分要求不变。在辅修专业不能毕业的情况下,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和学分可部分有条件的冲抵其主修专业公共任选课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辅修专业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免费补考一次。课程考核不及格,不影响其主修专业。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八日颁发
                                                       一九九五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二OO一年九月第二次修订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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