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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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34:28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快形成我校专业建设与改革的特色,提高毕业生的竞争力,提升学校和专业的社会知名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重点专业建设内容与目标
第二条  准确定位本专业在相关学科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处理本专业建设与相近专业改革的关系。专业建设方案具有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明确的建设目标、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人才培养目标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体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利于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专业师资队伍团结协作精神好、责任感强、科研能力和水平高,具有合理的年龄结构、职称结构、知识结构和学缘结构;专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知名度。
第四条  按照新世纪高素质人才培养要求,深化教学改革,优化课程体系,加强教材建设,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积极开展“双语”教学和网络教学,积极组织多媒体教学;取得一定数量的获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包括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等)。
第五条  专业的教学基础设施条件良好,校内外的实验、实习、实训条件能够满足实践教学要求。与相关行业、企业和职业界有比较密切的联系。专业建设具有相关学科较强的支撑。
第六条  重视教学管理改革,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标准完善、合理;实验室实行开放管理。
 
第三章  重点专业的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凡申报“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的专业必须有3届以上毕业生,历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不低于85%。有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上取得突出成绩,一般应获得过校级二等及以上教学成果奖。专业负责人具有教授职称,在省内外同类专业中有较大影响;专业中青年教师50%以上具有博士、硕士学位,专业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每学年至少为本、专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有稳定的实验、实习基地,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能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专业特色明显,并在同类专业和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公认。
第八条  重点专业申报。专业负责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申报表》,所在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成立由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的“重点专业立项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业负责人汇报、审阅申报材料等方式进行评审,确定学校重点专业建设名单, 主管校长审批,公示评审结果。
第九条  评审原则。(1)科学布局,优化结构。重点专业的遴选要有利于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有利于调动学院的办学积极性。(2)坚持标准,公平竞争。根据申报专业的整体办学水平、对社会的贡献、社会声誉以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依据标准,择优遴选,宁缺毋滥。
第十条  重点专业的申报工作原则上每年一次,建设期一般为4年。学校在现有专业建设成果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批准立项4-5个左右的校级重点专业。
 
第四章  重点专业建设的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专业的负责人一般由专业所属学科负责人担任。负责人是重点专业的第一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重点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及经费使用和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经费拨发、经费预算的审批、年度检查与验收工作。负责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的推荐和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成立由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学科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指导重点专业建设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定本单位重点专业的建设规划、审批重点专业建设方案、组织申报与推荐校级重点专业、审核重点专业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等。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重点专业一旦确定,教务处代表学校与重点专业所在学院、专业负责人签订合同书,以确保专业建设如期进行,按时完成建设目标。合同书将作为年度检查、评估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年度检查。每年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根据专业建设合同书,通过实地检查重点专业建设进展情况和查看相关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对专业建设进展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按时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三、四批建设经费的决定。
 
第五章   重点专业建设项目的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评估组织。学校成立“重点专业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主要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成员组成。在校长或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重点专业的审议、评定和复查工作。
第十七条  评估依据。根据学校制定的“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评估指标”与各立项重点专业建设合同书、申请验收专业提供的全部验收材料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时间。重点专业的评估时间安排在每年的5-6月份。
第十九条  评估验收程序。建设期满专业负责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自评报告;学院对照重点专业建设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对达到重点专业建设标准的专业方可向学校推荐评估;教务处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组织专家(必要时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评估验收。对通过验收的专业经主管校长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并授予“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原则上每年教务处将组织专家组对重点专业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取消“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未评为重点专业者,1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1次,但评审费自理,且学校将停拨项目终期资助经费,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延长期内仍不申请验收,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专业负责人连续3年不得申报校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费支持与使用范围。重点专业的经费拨发标准一般为: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学校以1:1的比例给以经费配套,校级重点专业每个给予8万建设经费。经费的70%作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费用,主要用于硬件建设。其余30%的一部分以立项的形式,作为重点专业中专业的改造、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课程群建设、“双语”教学、网络教学、CAI研制等子项目研究费用。重点专业经费按年度分四批拨给。第一批经费在评审立项后立即拨发,第二、三批经费在年度检查达到规定要求后拨发,第四批经费在验收合格后拨发。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为重点专业的建设项目,除学校给予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外,各学院要在师资力量、教学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  被授予“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重点专业建设评定结果将作为教师晋职、岗位聘任及考核的重要依据。学校将从获得“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中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重点专业建设。
第二十五条  凡获得“国家重点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享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荣誉;凡获得“湖南省重点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享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荣誉;凡获得“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荣誉称号的专业,享受校级教学成果三等奖荣誉,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由于领导小组成员或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由所在学院、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时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立项的重点专业在申报高一级立项后,按高一级对待,经费按最高额拨付,不重复叠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再作补充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湘农院(1988)190号]
                                                            一九八八年颁发
                                                       一九九五年六月第一次修订
一九九八年三月第二次修订
二OO一年十月第三次修订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第四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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