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专业设置和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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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建设』   『加入时间』:2007/11/30 09:34:51 『访问量』:  相关新闻
湘农大[2006]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促进学校教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业的设置和建设,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需要,为湖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并遵循教育规律、结合学校自身条件,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专业的设置和建设,应符合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发展规划,应有利于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优化布局,有利于提高学校的办学效益,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
第四条  学校专业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颁布的有关文件要求,按相关规定和制度办理。
第二章  新专业设置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学校与学院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不得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除外);
2.有专业建设规划,有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实习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置、调整专业应向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专业发展规划;
2.专业设置(调整)申请报告(论证报告)(简要说明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他情况);
3.专业设置(调整)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七条  学校专业设置严格按照学校发展规划与省教育厅文件规定执行。由学校组织教学委员会成员对拟新上专业进行论证后,再组织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和审批。
第三章  专业建设
第八条   新设专业建设。学校对新上专业每个给予一定数量的启动建设经费,学院应根据省教育厅确定的新设专业建设标准,有计划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以满足教学需要,确保教学质量。保证新设专业通过四年建设获得授予学士学位办学资格。
第九条  传统专业建设。在发挥传统专业优势(特色)的同时,要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加强专业内涵改造,积极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研究,积极探讨教学研究型大学办研究型专业建设的路子,侧重学生综合研究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重点专业建设。学校对省级及以上立项重点专业给予1:1的配套建设经费,对校级立项重点专业每个给予一定的建设经费。学院应根据本院专业建设实际,立项建设一批改革和建设基础较好、教学与管理水平较高的院级重点专业。院级重点专业建设由学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其相关管理办法由所在学院参照学校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学校将从院级重点专业中择优遴选一批专业作为校级重点专业。校级重点专业建设期为四年,建设期满,经学校评估验收达到重点专业建设标准的,将授予“湖南农业大学重点专业”称号。
学校将从校级重点专业中择优推荐参加省级重点专业的评选。
第十一条  专业建设经费应主要用于专业调研、仪器设备采购、教学资料建设等。对挪用专业建设经费或由于学院原因专业建设达不到合格水平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检查评估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各学院的专业设置和建设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建设与管理的,学校将勒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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